地区独家代理商
这种方式适用于实力规模较大、有能力独自进行本地市场开发的投资者。企业以地级城市为单位,在每个地级城市只发展一家独家代理商,代理商在该地区独立运作市场,发展分销和开展施工服务,该地区内的业务由代理商自己管理,企业不再在该地区发展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只行使市场监督职能并大力扶持代理商开拓市场。
地区特约经销商
对于还没有发展独家代理商的地区,可以发展地区特约经销商。经销商进货时可以享受代理商进货的价格以及享受代理商拥有的市场支持政策。
在市场推广方面,经销商主要以施工或寻找业务合作伙伴为主。企业有继续在该地区发展其它经销商的权利,各经销商在权属关系上平行并列发展。一旦需要在当地发展独家代理商,那么企业将从经营效益较好的经销商中选择一家作为代理商,并对各经销商与新代理商的关系进行协调,最大程度的保障合作的融洽性和各经销商的利益。如果该地区在发展一段时间后只有一家经销商,那么在代理商的地位确定上该经销商有优先选择权。
代理合作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不低于5人,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及售后服务体系;
2)有能力负责企业产品在该区域的销售推广工作,并完成年度销售计划;
3)能够负责该区域内下级经销商及加盟店的市场管理工作;
4)能够负责实施区域内的广告策划、广告投放、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5)在该区域内广告投放量不低于一定额度;
6)不可销售、代理其它同类产品;
7)省会城市首批提货量不低于10万元,一般地级市不低于5.5万元,县市总代理不低于1.5万元;
|